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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撿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
* 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 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*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*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毀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